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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中医药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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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实施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我校制定了《北京中医药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经第八届委员会第15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各二级单位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广泛宣传。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2019年11月4日

 

 

 

 

 

 

 

 

 

 

 

 

 

 

 

 

北京中医药大学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北京市教委印发的《新时代北京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京教工〔2019〕33号)等文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了《北京中医药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教师道德风尚,引导教师自觉践行“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六个要”的时代要求,打造新时代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体教职员工,以北京中医药大学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博士后、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清单

 

广大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五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审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审查、认定和处理的领导、组织、协调,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审查、认定和处理的具体实施。

(一)学院等基层单位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应第一时间着手开展调查工作,收集汇总书面材料,进行事实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至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

(二)党委教师工作部接到学院等基层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对被调查人是否违反师德的情况进行核查。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核查;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核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科技处核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由党委组织部核查;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核查;涉及外籍教师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核查;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核查;涉及与学生有关的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参与核查。

(三)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核查情况,会同学院等基层单位和相关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研究形成处理意见,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违纪违纪事实确凿的,移交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处理。

(四)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师所在学院等基层单位,所在学院等基层单位送达教师本人签收。本人拒不签收的,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涉及违纪违纪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将处分、处理决定一同书面送达教师所在单位和教师本人。

第七条  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相关教师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八条  在学校党委作出处理决定前,党委教师工作部应会同学院等基层单位和相关部门告知被处理教师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教师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党委教师工作部等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教师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对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教师申辩而加重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理。

第九条  被处理教师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后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十条  因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学校处理的教师要积极整改,所在学院等基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对其进行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第三条规定,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存在第三条所列行为,经学校认定构成违反师德行为并被处理的,师德考核不合格。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二条  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教学岗位、停止教学活动等,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是干部的,按照组织部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处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反师德行为情形的,处理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等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同意并报党委教师工作部,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研究提出相关意见,报请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对教师的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管理师德建设工作,共同承担师德建设责任,是师德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充分发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作用,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院系单位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学院等基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要认真贯彻本细则,将师德建设与本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党的建设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

第十六条  师德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七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北京中医药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试行)》(京中党发〔2018〕0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