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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中医药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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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一票否决制”落细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2018年6月29

北京中医药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部署,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一票否决制”落细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教师和以我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其他人员参照执行(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 否决清单

 

第三条 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师德“一票否决”:

(一)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或奖励;在涉外活动中,有损党和国家尊严、利益或安全的行为;

(四)发表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错误思想,散布虚假不良信息; 

(五)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

(六)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兼职兼薪,并在兼职过程中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甚至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因法律纠纷侵害学校声誉和利益的情形;

(七)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公共财产受到严重损失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八)违背学生意愿,支使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学术研究、能力提升无关的事宜,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九)体罚或者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惩罚学生,打击报复学生;

(十)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奖、保研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十一)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参加由学生或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二)与有利益关系的学生建立恋爱关系,对学生实施性骚扰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十三)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学校的有形或无形资产,甚至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十四)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做出承诺,擅自以学校名义举办、参加各类活动造成不良后果;

(十五)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论和行为。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四条 师德“一票否决”的审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师德“一票否决”审查认定的领导、组织、协调;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一票否决”的具体实施。

(一)院系单位发现教师有违反师德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应第一时间着手开展调查工作,收集汇总书面材料,上报教师工作部。

(二)教师工作部接到书面材料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对被调查人是否违反师德的情况进行初核认定。其中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初核认定;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初核认定;涉及学术道德的由科技处以及学校学术委员会初核认定;涉及违纪违法的由学校监察处初核认定(违纪违法情节严重的,可移交纪委进行处理);涉及其他方面的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初核认定;涉及处级领导干部方面的由组织部参与初核认定。

违反师德规范的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理。

(三)教师工作部根据调查情况,会同院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报请学校党委审定。

(四)学校党委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理教师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教师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教师工作部应当充分听取教师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对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学校不得因教师申辩而加重处理。

(五)教师工作部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师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及时送达教师本人。

第六条 被处理教师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参照《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对发现教师违反师德的情况或收到举报线索、材料,相关单位不及时处理或者推诿隐瞒的,将追究单位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八条 在教师选聘、人才引进工作中,被师德“一票否决”者,不予聘用。

第九条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导师遴选、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及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推选、干部选拔等工作中被师德“一票否决”者,不予考评。

第十条 在学习培训、境内外研修等工作中,被师德“一票否决”者,不予选派。

第十一条 在年终考核工作中,被师德“一票否决”者,裁定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个人当年奖励绩效津贴。

第十二条 “一票否决”处理教师要积极整改,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师德“一票否决”执行期一般不少于12个月,因事件情节轻重而定,从本人收到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师德“一票否决”执行期内没有再出现违反师德情形的,执行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同意并报教师工作部,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研究,党委常委会审批可解除师德“一票否决”。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超出“一票否决”范畴,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需要追究法律或纪律责任的,应交由相应党政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师德建设委员会,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部长兼办公室主任。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作用,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协调、各职能部门和院系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把师德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十六条 各院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